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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卓永钦,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于酒后回家路上途经被害人程某某家,因恰逢下雨,唐某甲便进入程某某家中(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车库躲雨。在被程某某发现后,程某某明确要求唐某甲禁止再进入其家中客厅,但唐某甲趁程某某没注意跟随程某某进入其家中客厅,并来到卧室门口,之后出言挑衅程某某。在程某某欲电话报警时,唐某甲上前夺走其手机,导致与程某某发生拉扯、扭打。在此过程中,唐某甲与程某某纠缠在一起,程某某情急之中随手拿起墙边的木椅子往唐某甲头部砸了二三下,最后造成双方受伤的后果。经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鉴定,唐某甲外伤致头皮瘢痕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程某某损害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2日9时,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家中被传唤至亭江派出所接受讯问。

2020年8月20日,经福州市马尾区亭江司法所调解,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被害人程某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互相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榕马公鉴(2020)51号、榕马公鉴(2020)53号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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