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的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可乐十雪碧”的毒贩,帮助毒贩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400元冰毒。同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在望城区**工地做事时,通过微信联系“可乐+雪碧”的毒贩,帮助毒贩向吸毒人员唐某乙贩卖400元冰毒。6月20日,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在望城区**工地做事时,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可乐+雪碧”的毒贩,帮助毒贩向吸毒人员唐某乙贩卖400元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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