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松桃在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唐某甲骑摩托车带着其父亲唐某乙从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到**镇农村信用社,用唐某乙拾得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人民币3200元。
本院认为,唐某甲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因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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