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组,住冷水滩区**路**街。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本院对其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1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移栽两株樟树,请蔡某某为其帮忙请了蒋某甲、蒋某乙等5名民工。2020年3月19日下午,唐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带领蒋某甲、蒋某乙等5名民工在冷水滩区**镇**村**组“平子山”采伐两株野生樟树准备移栽,被人发现报警,唐某某将树留在现场逃走。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被采伐的两株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其林木蓄积为0.4012立方米。案发后唐某某将挖树现场没有移走的两株樟树及时栽回原处且已发芽成活。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唐某某已将移栽的两株樟树栽回原处,被采伐的树木已发芽成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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