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广安区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国家规定的禁猎期为每年3月至7月,2020年3月16日,唐某某购买捕鸟网安装在广安区**镇**村**组徐家坝河边自己家的田地里,用于捕鸟,截至到2020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其共捕获到斑鸠2只,其他鸟1只。
同时查明: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对捕鸟网依法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唐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获野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捕获鸟不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捕鸟网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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