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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开发区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湛江市开发区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李某某伙同宋某甲(均另案处理)通过史某某(另案处理)从安徽省宿州市、广东省清远市两地购买两只老虎(其中一只老虎是由李某某伙同宋某乙共同出资购买),雇请庄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车牌号码:皖C*****)将老虎运输到湛江市雷州地区,同时安排李某某、蔡某某、宋某丙、宋某丁、“阿庆”(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对老虎进行屠杀并出售,再由李某某、蔡某某、柯某甲、卓某某、袁某某、柯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老虎制品进行分销处理。其中柯某甲想通过宋某甲收购一条老虎筋骨转销给叶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想通过宋某甲收购5斤老虎腰骨和一个老虎前爪;卓某某想通过李某某收购一条老虎鞭转销给罗某某;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想通过蔡某某收购一个虎爪和一对飞时骨,同时张某乙于2019年4月27日两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共转账4.8万元人民币给宋某戊。当庄某甲、张某甲驾驶货车(车牌号码:皖C*****)将老虎运输至湛徐高速下桥高速出口附近的国大加油站处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在蔡某某、柯某乙的家中依法扣押数件疑似老虎及其制品。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位于雷州市**广场**座**房的柯某乙家中依法扣押的疑似老虎制品(详见穗司鉴19010722900191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17号、49号)鉴定结论为:1-13号检材中的样品均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组织制品、15号检材中的样品为鸟纲鹳形目鹭科池鹭(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死体、16号检材中的样品为鸟纲鹃形目椋鸟科丝光椋鸟(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死体、17号检材中的样品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小鸦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在位于雷州市**镇**村**号**房蔡某某的家中依法扣押的疑似老虎制品(详见穗司鉴19010722900191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8-23号)鉴定结论为:18-23号检材中的样品均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的组织制品。其中涉案动物的涉案总价值为22084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开发区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本案相关物品已移交雷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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