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91972********,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柯坪县,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唐某某、张某某共同经营位于阿克苏市**市场内的“**水族”馆,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是观赏鱼、鱼饲料等其他水族用品。2020年5月,唐某某向乌鲁木齐**批发市场的“文某某”以7元每条的价格购买了10条墨西哥钝口螈,并于次日通过铁路托运的方式收货。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唐某某、张某某向不特定的顾客以15元每条的价格出售了上述墨西哥钝口螈,共计5条,获利40元,剩余5条还未出售并于6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依法扣押。2020年6月24日阿克苏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张某某出售的野生动物名称、种类,级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动物为墨西哥钝口螈,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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