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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来到澧县**镇**村外河**水域,明知澧水河段属于禁捕区和禁捕期,仍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澧县小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其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20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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