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杜凌云,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从姜某某处接手普兰店沙包街道沙包村**观,于2015年在原**观庙址上开始翻新、建设。经大连**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唐某某翻新、建设**观占用国家公益林8013平方米(12亩),(沙包村3林班184、171、170、206、169小班),林地毁坏严重,并已修建房屋道路等硬覆盖,已看不出原林地地貌。上述12亩扣除原有硬覆盖及硬化地面4.27亩,剩余7.73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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