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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刑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船山区**号**栋**单元**号。系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镇玄武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筠连县森林公安局认定:2017年2018年期间,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镇玄武岩采石场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林地占用进行开采玄武岩,经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师对现场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被占有林地面积为49.116亩林地(其中用材林39.147亩,防护林9.969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镇玄武岩采石场是有限责任分公司,其采矿权人是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以该采石场的采矿权入股筠连县**矿业有限公司,并将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镇玄武岩采石场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租赁给他人开采,最终造成了49.116亩林地(其中用材林39.147亩,防护林9.969亩)被非法占用。

本院认为,四川宜宾**矿业有限公司**镇玄武岩采石场虽然实际占用林地,但其是否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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