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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49********,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宋某某(同案人)先后建立“1民间融资射洪受害人信息群”、“2民间融资射洪受害人信息群”两个微信群组,召集铭亿、九鼎、聚兴、中央景峰等多个民间融资公司出借人数百人入群。2019年4月9日以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利用上述微信群多次联络他人,先后于2019年4月9日、10日、11日、12日、15日、22日、29日,实施了采取打标语、喊口号等方式围堵射洪市人民政府大门并要求政府还钱的“维权”行为。期间,宋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微信语音叫杨某某(同案人)在群内通知大家自2019年5月15日起,每周星期一到射洪市人民政府小“维权”、每月15日到射洪市人民政府大“维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违法信访行为逐渐升级且不听教育劝阻。经杨某某提议,宋某某安排郑某某购买了30件白色T恤,由李某某(同案人)拿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家。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书写印上“还我血汗钱”、“政府担责”、“依法维权”等红色文字,准备让借人统一服饰上街游行示威以及到遂宁、成都上访等使用。

2019年5月5日晚,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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