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邢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现住邢台市襄都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唐某某在同被害人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在邢台市襄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共同居住生活,且在杨某某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杨某某生育一子。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案发后,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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