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路**号的深圳市**模具有限公司,因钢架结构的厂房屋顶日久失修,常有漏水。2019年5月9日,该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签订《厂房屋顶工程合同》,将厂房屋顶的翻新工程发包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唐某某又转包给贾某某,由贾某某带赵某某、吴某某(均无高空作业资质)两名散工进行施工作业。2019年8月10日15时许,贾某某与赵某某、吴某某在**模具公司厂房屋顶作业时,由于作业时三人均未佩带安全绳和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致使发生贾某某不慎从厂房屋屋顶坠落至厂房内身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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