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淮安市**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工人,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唐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注册成立淮安市**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乙(占股67%)、欧某某(占股33%),生产厂长刘某甲,车间副主任金某某、收发货唐某某,厂房出租人何某某,在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生产3D墙贴,2019年10月3日13时
20分左右,该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薛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依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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