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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息烽县**银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路**宿舍**单元附**号,现住贵州省息烽县永**镇**单元**,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息烽**银行副行长刘某甲、信贷部总经理何某某为了处理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在办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石化有限公司、潘某某提供担保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37人贷款手续过程中,刘某甲、何某某示意信贷员唐某某等人只审查贷款资料形式是否齐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办理王某某、刘某乙、余某某贷款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职,在未进行实际调查的情况下编写虚假的贷款调查报告,明知借款人系冒名贷款、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下仍然拟制发放贷款报告报审贷委审批。之后副行长刘某甲主持召开审贷会,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签批同意放款。后息烽**银行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7日向王某某、刘某乙、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违法发放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均未按时还本付息。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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