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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罪)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1********,汉族,小学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8时许在新宁县**镇农商银行提款机前地上捡到一本账户名是李某某的指惠农存折,唐某某随即试图在**镇农商银行柜台将捡到的存折里的钱全部取出,但被柜台工作人员认出不是存折所有人本人,并被告知需要存折所有人本人才能取出钱来。随后,唐某某以帮助病人取钱为由,在农商银行附近找了一个过路的陌生人,并承诺给一包好烟,帮其把存折里的钱取出来。唐某某将惠农存折的默认存折密码告诉该陌生人,其使用默认密码骗取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的信任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存折内7500元钱取出后交给唐某某。案后,唐某某将7500元钱全部退还给李某某,并得到李某某的谅解。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业务交易凭证复印件、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简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银行监控截图、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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