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决定将上述案件拆案审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将本案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因诈骗罪既未遂及数额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撤回起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准许本院撤诉。

福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间,被害人林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福州市龙湖金服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黄某某、雷某(均另案处理)安排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责上门接单签合同、看点并放款。2018年5月2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携带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材料到福建省闽侯县**路**号**银行*楼被害人林某某家看点拍照后,要求被害人林某某提供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大道**号**府*楼**单元及山东省威海乳山市**区*幢**两套房产作抵押,并约定每天还天退人民币500元,借期一个月。当天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转账给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被害人林某某取款人民币18500元现金作为砍头息、平台费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后被害人林某某每天还天退人民币500元到雷某微信账户。2018年5月下旬及6月初,在被害人林某某逾期未还款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多次电话言语威胁催收,并于2018年6月7日到福建省闽侯县**路**号**银行*楼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催债,被害人林某某归还利息人民币5000元后才离开。经统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黄某某、雷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共计14000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因本案诈骗既未遂及数额认定标准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符合起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