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镇**村,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手机游戏“完美世界”系统内发布优惠充值信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白某某(暂住本市下城区**室)联系,虚构可以在游戏内提供优惠充值及代练游戏装备强化的事实,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账,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7 000元。同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理工学院专科在读学生。案发后其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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