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20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靖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28日重新受案。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母亲节前夕,在新浪微博粉丝群“江苏醉酒酒友会”内发布爱马仕项链图片,并称有代购该项链渠道。被害人张某某随后添加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微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谎称认识德国代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随后以假扮的德国代购的身份,虚构为其代购香水、眼霜等事由,于2020年5月7日至5月9日期间,合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180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1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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