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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阳市**人民医院家属房。2009年9月15日,唐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偃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于2020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邵阳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7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接到偃师市公安局移交2019.12.16偃师市徐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2月15日徐某某报警称: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湖南省邵阳市唐某某从河南省偃师市徐某某经营的**鞋业商务从河南省偃师市多家鞋厂发货,总价值328万元后,唐某某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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