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2000********,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学院大一学生,住黑龙江省**学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国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内发布刷单挣佣金的虚假广告,被害人吴某某添加国某某微信小号为好友并按对方要求点击链接购买一个1000元的保险柜。国某某慌称资金被冻结,将吴某某的微信名片推送给的自己微信大号及事先准备好的唐某某微信小号,自己伪装成客服,以帮助吴某某索回本金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40,400元。后国某某害怕吴某某报警,通过诈骗朱某某向吴某某返还人民币共计24500元。

2、2019年5月9日,国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刷单挣佣金的虚假广告,被害人朱某某添加国某某为好友,国某某称具体刷单操作需要联系刷单客服,随即国某某将事先联系好的尚某某(另案处理)的QQ推送给朱某某。尚某某向朱某某发送虚假二维码,朱某某扫码付款2998元,尚某某将微信推送给国某某后将朱某某好友删除。国某某、唐某某先后添加朱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帮助朱某某找回被骗的钱和投资为由,骗取朱某某共计人民币64,898元。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总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