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会泽县**乡党委政府副乡长,乡级××代表,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路**号**号,现住会泽县**乡**宿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6时左右,付某某(**乡政府食堂职工,已判刑)带着一支射钉枪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到会泽县**乡**村**小组山上,付某某在**小组张某某家附近山林里开枪打鸟时过失将刘某甲打伤,随后唐某某、刘某乙等人将刘某甲送到会泽县人民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防止网络媒体炒作和为付某某减轻经济负担,便教唆刘某乙等人向外隐瞒刘某甲的伤系被付某某用枪打伤的事实,在刘某甲就医过程中,唐某某、刘某乙等人向医院隐瞒了刘某甲真实受伤原因,谎称刘某甲的伤系鞭炮炸伤,并在刘某甲住院后的第二天相互配合帮刘某甲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刘某甲出院时骗取报销医保费人民币22119.28元扣抵了医疗费用。骗取医保费的事情被发现后,唐某某等人已将骗取的医保费全部退赔上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没有参与分赃,被骗取医保费已全额退赔上缴,造成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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