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8********,汉族,大学在读,**大学**学院学生,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大学**区宿舍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抓获,于2018年6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在网上购买游戏账号装备被骗,遂心生歹意,意欲效法施骗他人。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QQ三国”游戏交流QQ群中聊天时,多次鼓吹自己是个大玩家,并谎称自己出售游戏账号,后有多被被害人加其为好友并按照其要求转账用于购买游戏账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收到被害人转账后,未将游戏账号提供给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拉黑。
1.2018年4月23日14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售卖“QQ三国”游戏账号为名,骗取被害人宁某某信任,宁某某按照其要求转账2340元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将游戏账号提供给宁某某并将其拉黑。
2. 2018年5月24日及2018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售卖“QQ三国”游戏账号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郑某某按照其要求共计转账440元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将游戏账号提供给郑某某并将郑某某拉黑。
3.2018年6月12日10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售卖“QQ三国”游戏账号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信任,田某某按照其要求转账2000元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将游戏账号提供给田某某并将田某某拉黑。
4. 2018年4月4日0时,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售卖“QQ三国”游戏账号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王某某按照其要求共计转账326.5元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将游戏账号提供给王某某并将王某某拉黑。
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为5106.5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2340元,退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40元,退还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6.5元。四名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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