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如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鑫鑫,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如东**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如东**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8%开票费的形式,让南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3月变更为江苏**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为如东**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2075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5664.52元。上述发票均被如东**服饰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单位如东**服饰有限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额税款及滞纳金。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单位如东**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户籍信息、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被不起诉单位如东**服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另案处理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如东**服饰有限公司、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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