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3日补查重报。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初,刘某某在集兵镇旭景花园一栋9号门面开设赌场,为增加客源,刘某某以入股分红的方法,先后纠集陈某某、宋某某、彭某某、祝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刘某某等人组织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红黑和、开船、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与陈某甲、罗某某、刘某甲、潘某某在赌场放数(高利贷),收高额利息。至2016年,刘某某抽水子4万余元,宋某某分红八万余元,其他股东陆续退股。刘某某、宋某某另与唐某某合伙开牌馆,唐某某在此期间分红两万元。参赌人员有宋某某、祝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罗某甲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强制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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