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资兴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捡废品时发现资兴市**镇**地产的建设工地里有铁质扣件和钢管。当天晚上,唐某某拉着一人力拖车来到鸿宇地产的建设工地外。唐某某通过工地围墙缝隙潜入工地盗窃铁质十字扣件和钢管,并用人力拖车上将盗窃所得赃物拖至自己位于资兴市**镇陈家湾的租住房内存放。
2、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拉着一人力拖车来到资兴市**镇**地产的建设工地外。唐某某通过工地围墙缝隙潜入工地盗窃铁质十字扣件和钢管,并用人力拖车上将盗窃所得赃物拖至自己位于资兴市**镇陈家湾的租住房内存放。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拉着一人力拖车来到资兴市**镇**地产的建设工地外。唐某某通过工地围墙缝隙潜入工地盗窃铁质十字扣件和钢管,并用人力拖车上将盗窃所得赃物拖至自己位于资兴市**镇陈家湾的租住房内存放。当日16时许,唐某某将三次盗窃来的318个十字扣件以每个2.8元的价格销赃给曹某某(已行政处罚),共计获利850元钱。当日18时许,民警在唐某某租住房查获其盗窃所得钢管126根。经鉴定:唐某某盗窃所得扣件和钢管合计价值257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唐某某盗窃所得扣件和钢管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所得赃款850元已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各两份、追缴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曹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附照片、、检查笔录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6.、资价认定[2019]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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