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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社区**坪**组**号,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村**房。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3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洪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唐某某知道其岳父廖某甲常年随身携带有现金,遂起盗窃念头。2019年8月9日16时许,唐某某窜至洪江市安江镇**旁其岳父廖某甲居住的一楼房间外,趁其岳父熟睡之机,采取“钓鱼”的方式将其岳父放在床边的一条裤子盗出,将裤子口袋内的现金3000元盗走。2019年8月13日唐小红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悉数退还了所盗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现金3000元,但无其它证据印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辩称只有1360元现金,该辩解仅有其妻廖某乙的证言佐证,但廖某乙的证言系传来证据,证明效力有限,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存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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