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无无,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位于正安县凤仪街道办北门桥处农业银行自助柜员机取款时,发现前一取款人取款离开后未退卡,且柜员机界面显示仍可以进行取款操作,于是唐某某从该银行卡上取走3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唐某某已将所盗钱款退还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唐华江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将所盗钱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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