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仓库,用工具将仓库门锁撬坏,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白色相间宗申摩托车、一套赛车服、一双赛车靴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416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归案后于2019年9月30日15时许带公安机关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街**号门前小巷起获其盗窃的上述物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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