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塘角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苗族,文盲,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周覃镇新合村林场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唐某某伙同李某某到被害人滕某某于贵州省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老法院宿舍二单位一楼103室(拆迁房,房屋无人居住),李某某采用身体顶撞的方法将房屋大门顶开后三人进入房屋内行窃。将房屋内的电脑贰台主机及显示屏;电视机贰台;鱼竿拾支;凳子壹张;伞一把等物品盗走,存放于其居住的同楼六楼房内(拆迁房无人管),次日早上被失主发现报警。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764.95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又将被盗追回的财物存放于原处(103室),后财物又被人盗走。鉴于被盗地点的特殊性,案发后被盗的财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被盗财物鉴定价格属于数额较大。综上所述,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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