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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1********,苗族,文化程度小学,萧山**个体厂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住杭州市钱塘区**街道**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于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10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翻墙进入**村**组**号管某某家,窃得硬盒中华香烟2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华为P10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561元。

2、2017年11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窜至杭州市钱塘区**街道**村,爬窗进入**村管某某家,窃得联想V370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Pro平板电脑一台,iPadmini平板电脑一台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83元。

3、2019年1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翻墙进入**村361号许某某家(家中开设**伞厂),在一楼办公室抽屉内窃得人民币约3万元。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唐某某涉嫌上述盗窃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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