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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桥**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有限公司宿舍**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谭学俊,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独自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致兴路**百货店购买矿泉水时,看见商店收银台下方的一个篮子里放着失主董某某的一台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正在充电,遂起盗念。乘商店老板不注意之机,被不起诉人迅速伸手将放在篮子里的上述手机偷走。作案后,被不起诉人迅速离开现场。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有限公司宿舍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赃物手机。破案后,赃物手机已发还失主董某某。被不起诉人亲属向失主积极赔礼道歉,失主对被不起诉人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罪行,盗窃数额不大、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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