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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辩护人为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黄金山律师。

本案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检察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检察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以公诉字[2020]00391号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案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同案人黄某乙(被本院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开始经营重型载货汽车(泥头车)运输业务,其中唐某某名下共有16辆重型载货汽车(泥头车)跑运输,期间,为了多载货,唐某某将其名下载货车辆进行车箱加高等改装,致使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安全性能降低,司机在驾驶时容易造成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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