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2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至2019年5月,唐某某租用璧山区健龙镇新石村5组张某某的厂房从事塑料颗粒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至外环境。2019年5月12日,璧山区健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唐某某偷排废水的行为。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唐某某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含有二噁英类污染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非法排放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废水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同时,其排放废水的地点、造成污染的后果也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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