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灯塔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5日和12月4日再次移送起诉。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3日16时许,在灯塔市***镇***村唐某乙鱼池处,许某甲带着许某丙、赵某某、许某乙、许某丁、张某某共六人到其鱼池,因之前唐某乙与许某甲有债务关系双方发生争执,造成打架事件,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赶到后发现其父亲被打也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都有人员受伤住院治疗,后调查许某甲、许某丙共四部手机在打架过程中被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故意砸坏。2019年9月11日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其四部手机价格评估结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7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灯塔市公安局认定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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