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城**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6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开车路过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停车位处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将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停在路边,唐某某见其前女友站在奔驰车旁探头跟坐在车里的王某某聊天,便怀恨在心,随后唐某某驾车离开。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唐某某再次路过**路停车位处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路边的奔驰小轿车,唐某某便拿起石头先后两次砸向奔驰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后唐某某驾车离开。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砸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5JXL的小型轿车零部件于2020年3月4日认定价值为人民币39583元。
2020年6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儋州市**镇**街**号其父母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