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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9月15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27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31日18时许,犯罪嫌疑李某某和唐某某酒后来到靖远县**镇**村**社何某某的烧烤店,唐某某看见张某某后叫张某某喝酒,张某某说不喝后二人发生争执,随后二人跟随张某某返回张某某家中,唐某某以张某某推搡了其为由伙同李某某对张某某一番拳打脚踢。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2.〔左侧第6 、7〕肋骨骨折;3.创伤性湿肺;4.眼球挫伤;5 .神经性耳鸣。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左侧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靖远县公安局认定唐某某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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