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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中专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在淮安区大润发东侧翔宇大道非机动车道上,涉案人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骑电动车避让道路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推搡。涉案人张某某上去拉架,与被害人赵某某一起跌倒在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见状,遂上前想把被害人赵某某拉开,因没有成功,继而用拳头对被害人赵某某的腰部捣了两三拳,导致被害人赵某某腰椎横突骨折。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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