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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4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永平街永泰地铁站A出口对出人行道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唐某某用拳脚将王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右胫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点,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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