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1********,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内学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9月23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马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覃某某多次来到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华糖业公司)的压榨车间仓库,趁四周无人,将存放在仓库内的压榨机轴瓦、滑块等铜制机械配件盗走,之后覃某某将盗窃得来的机械配件销赃给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明知是覃某某盗窃得来的机械配件而给予收购,并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认定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具体数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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