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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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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22197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号**栋**单元**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兰显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原系南宁市***美食城的经营者,个人经营,美食城成立日期:2015年6月29日,经营场所:南宁市兴宁区**号**市场。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唐某某无故拖欠其美食城员工黄某甲、谭某某、韦某某、黄某乙等12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4665.4元。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南宁市***美食城作出限期改正指令,唐某某拒不改正,采用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月13日,唐某某家属已支付完毕12名员工共计66500元工资。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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