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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丈夫林某甲(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琼山区**花园******单元**房,利用“加拿大28”赌博网站的实时开奖数据,建立微信群拉拢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6月至7月,唐某某在明知林某甲建立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林某甲使用,为林某甲周转赌场资金提供便利。经鉴定,2019年3月至7月期间,林某甲经营赌场赌资为人民币200636元。

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号抓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唐某某和同案人林某乙、符某某、林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子燕

                          书  记  员:吴惠萍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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