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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附**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四川**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明知邹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的“**”团队为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谋取利益,为邹某某开设代理权限提供游戏平台,并指使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管理公司账目。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团队共向“**棋牌”游戏内充值流水达512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游戏币向玩家出售牟利。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唐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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