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住宁远县**镇**路**巷**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经宁远县检察院决定,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重新受案。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4年以来,唐某某多次到宁远县,永州市,长沙市,北京等地非法上访,2017年8月,唐某某从北京上访回宁远县后, 向**街道办工作人员索要衣服钱800元;2018年11月份, 唐某某以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要挟,强行让**街道办工作人员购买回永州的高铁票,**街道办工作人员被迫花745. 5元帮唐某某购买了北京至永州的高铁票;2019年4月份,唐某某以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要挟,强行让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购买回宁远的火车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被迫花1331元帮唐某某夫妻购买了北京至长沙的火车票及长沙至郴州的高铁票;2019年5月,在郴州市火车站, 唐某某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向相关领导索要其花费的车票钱、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300元;2019年6月,在长沙市火车站,唐某某以到北京上访为要挟,向相关领导索要其花费的车票钱、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500元。唐某某的上访己三级终结,但唐某某仍继续到宁远县、永州市、长沙市、北京等地上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宁远县,永州市,长沙市,北京等地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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