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四川大英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主播,现住遂宁市大英县**街**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3时许,刘某某(已起诉)因其母亲白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自己被别人打,刘某某便邀约丁某某(已起诉)、蒋某某(已起诉),丁某某又邀约陈某甲,蒋某某又邀约邵某某(已起诉)、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跟随赵某某一起到大英县金元街“胖哥烧烤店”,刘某某到烧烤店后要求受害人陈某乙将打白某某的人交出来未果,被告人刘某某与陈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邵某某便对陈某乙拳打脚踢,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某用啤酒瓶子砸向受害人陈某乙,致陈某乙头部多处裂伤,左桡骨远端骨折。经蓬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陈某乙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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