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4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2********,**程度,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道**号**。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连喜、兰睿,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曾某某任职**公司采购认证部综合一部采购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将**公司内部使用部门的需求,向仪器设备供应商分配采购订单、下单采购及价格谈判,以及**公司仪器设备类招标中根据招标规则选择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流程及授权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及协议等工作。
2015年10月开始,**公司有采购WIFI测试仪、蓝牙测试仪及其他仪器设备需求。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本身并不生产该类设备,曾某某将**公司需求转达给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唐某某。在曾某某的协助下,先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再转卖给**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公司等公司,再由**、**贸易等公司转卖给**公司,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赚取其中的利润。2015年10月到2018年12月期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贸易(上海)公司等公司的供货金额约8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14日,唐某某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份给曾某某妻子程某某,2017年3月曾某某向唐某某的前述公司入股16.8万人民币,2017年7月14日唐某某将该16.8万人民币入股款退还至曾某某的银行账户。之后曾某某、程某某及关系人没有出资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某、程某某也未参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11月,唐某某向曾某某的妻子程某某账户转款3笔共计60万元。2018年1月29日,程某某将其持有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份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某某。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唐某某向曾某某银行账户转账6次共计43.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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