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栋**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3日,位于兰溪的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韩某某在兰溪签订了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飞灰除氯技改方案服务可同,合同总价为950万元。合同签订后,韩某某为促进合作项目推进,让范某某在该项目合作上给予帮助,在跟公司股东唐某某商量同意后,于2019年2月1日让公司内勤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送给范某某38万元,并给予范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20%的空头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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