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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2********,汉族,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工作单位**局,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2019年8月25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20日,三次在冷水滩区城内开房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5月15日10时许,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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