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大道**号**幢**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8年12月21日,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等四人一起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徐某某**中学”学校外面西北侧的一间“**酒店"**房内吸食了毒品麻古,为了吸食毒品,第二天(即22日),王某某与唐某某一起共钱(唐某某从其手机微信中分两次共转60元到王某某手机微信中,王某某用唐某某转来的60元与他的钱共179元)沿用了郑某某21日租住该房的身份证资料进行登记租住了该房,第三天(23日)凌晨4时至5时许,王某某和唐某某让骆某某、黄某某在该房内与他们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一次,徐城派出所民警于23日7时30分许在该房内抓获了王某某、唐某某、骆某某、黄某某,并当场在该房内两间的床头柜旁边的地面上搜获了一个插着两支塑料吸管装着一些透明液体的“怡宝牌’’塑料矿泉水瓶的疑似吸毒工具。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此矿泉水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嘉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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