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洞口**乡中学教师,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洞口镇**镇居民组**路**号。2012年3月29日因赌博被洞口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6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谢某甲于2013年成为洞口县黄桥镇**砂场法人代表,并吸收谢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唐某某等人入股。在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黄桥镇**砂场在谢某甲、谢某乙、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经营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黄桥镇原**村**洲退耕还林山场上破坏林地采砂。为了制造破坏林地采砂不超过10亩的假相,逃避刑事责任,谢某甲、谢某乙、唐某某等人在此期间不断伪造**砂场转让协议,将黄桥镇**砂场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先后由谢某甲虚假转让给毫不相干的肖某某、向某某、梁某某、卿某某(已死亡)等人,将不同时段破坏林地的面积分割成低于10亩的面积,让不同的法人代表去承担责任,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在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黄桥镇**砂场以伪造的不同法人代表的名义,先后8次因破坏林地接收林业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破坏林地面积合计41.359亩。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10月份期间,在谢某甲实际控制的洞口县**镇**砂厂入股75万元,占股份15%。**砂场在采砂期间,将位于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外的退耕还林地木瓜洲非法占用40余亩,为逃避林业执法部门处罚。唐某某伙同谢某甲采取变更法人代表的方式拆分破坏林地面积接受行政处罚,以逃避刑事处罚,其中由唐某某安排肖某某、向某某到洞口县林业相关部门假冒法人代表两人次:肖某某到洞口县河道办假冒法人代表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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